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8-03-28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试行)》和《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级学会的会费收缴办法,为规范会费收缴和管理,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具体体现。

二、会费收取标准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15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25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并在届内一次性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按实际时限一次性交清会费。大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三、会费收取办法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工作。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单位会员可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可由所在单位集中收取后统一上交协会,也可由本人自行向协会交纳。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会费交纳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应于当年6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交纳会费困难的理由,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减免当年会费。

四、会费使用与管理

1、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以及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协会财务设立会费收支账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3、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监督和财务审计,协会年检时应将审计结果提交给行政管理机关;

4、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

5、会费的使用必须经协会理事长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将部分会费划拨给各专委会,作为其专委会开展活动的经费,各专委会必须将当年下拨经费使用明细表上报协会秘书处,并向所属会员单位通报。

6、对未按要求及时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批准当年减免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不得享受当年协会有关经费奖补项目。

五、本办法经2018年3月6日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六、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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