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培育扶持一批科普产品研发基地,充分发挥优秀科普产品研发团队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科普产业源头创新,促进我省科普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科普展品研发、科普出版创作、新兴科普传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均可申报科普产品研发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基地分为科普展品研发、科普出版创作、新兴科普传媒等三类:
——科普展品研发主要是指科普场所类的展教品、益智玩具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科普出版创作主要是指科普类图书、杂志、挂图、音像电子出版物等产品创作。
——新兴科普传媒主要是指数字科普传播、科普动漫制作、科普网络游戏等以科普为主题内容,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进行传播的科普产品。
第四条 评选命名基地每年一次,每次命名10家。
第五条 省科协对命名的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引导扶持资金,并在科普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突出的科普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要求至少从事科普产品研发二年以上,研发产品原创性、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艺术性强,市场认可度高,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申报科普展品研发类基地,近三年内需有三个以上、有合同证明的科普场馆成套展品制作或成套流动科普展品研制的案例,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先进性。
2、具有一支稳定和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有从事科普产品创意(策划)、设计(写作)、编辑(编导)、制作、软件开发等专业研发人员。团队领导成员(核心成员)具备丰富的科普产品研发经验和领导能力。
3、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发的目标方向。能够针对科普场馆、社区科普益民服务站、农村科普惠农服务站和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研制出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为一体的科普产品。
4、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运转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同一法人机构只能申报一类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进行,各省辖市科协为本地区科普产品研发基地的推荐单位。省属以上的科研机构和社会机构可直接向省科协科普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申报书》。
2、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资料、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科普创作或科普产品研发已取得的相关业绩证明、近期科普产品研发的工作目标、科普产品研发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
3、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基地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择优扶持的原则。
4、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第五章 命名程序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科协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省科协科普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科普产品研发基地候选名单,报省科协党组审定。审定后在江苏公众科技网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科协命名和授牌。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省科协负责基地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科协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基地的建设,对各基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接受省、市科协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积极参加“江苏省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产品研发的质量与水平,加强科普研发队伍建设。积极参与本省各级科技馆和社区、学校、农村科普场馆的策划和建设工作,并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产品研发注重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科普产品;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质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普产品比例和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 江苏省科协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命名周期为3年。每年对基地实施年检报备考核。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协科普部汇报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并送省辖市科协备案。命名周期结束后,各单位需重新进行申报,原基地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对其基地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4、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科协将充分发挥基地的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基地交流经验、观摩学习,不断提升基地的管理和产品研发水平。加大对基地宣传报道的力度;对在促进科普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给予重点培养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科协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地方科普产品研发基地命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申请表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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